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外资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,自主决定设立分行、子行或子公司。其中,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、子行或子公司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一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连续不少于3年;二是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;三是具有与业务规模相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和管理水平;四是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;五是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。
1、在外资银行存款100万安全吗?是否受到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?
依照《存款保险条例》相关规定,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,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。
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内资商业银行,同时也包括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商独资银行。因此,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应遵守《存款保险条例》的规定。
也就是说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存款100万元,如同在内资银行存款一样是安全可靠的。若出现了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情形,都是享有更高赔付限额50万元。